(2016)新400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廷才、邓琼华与刘军、彭登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才,邓琼华,刘军,彭登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542号原告:刘廷才,住伊宁市。原告:邓琼华(与原告刘延才系夫妻关系),住伊宁市。被告:刘军,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彭登艳,住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才、原告邓琼华诉被告刘军、被告彭登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延才、原告邓琼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