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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廷才、邓琼华与刘军、彭登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才,邓琼华,刘军,彭登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542号原告:刘廷才,住伊宁市。原告:邓琼华(与原告刘延才系夫妻关系),住伊宁市。被告:刘军,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彭登艳,住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才、原告邓琼华诉被告刘军、被告彭登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延才、原告邓琼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