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603005),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三村。法定代表人徐雄,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666453),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四龙,总经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公司)与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方时尚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通公司给付款项共计350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宝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宝通公司名下有房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宝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东方时尚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350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宝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民初字第120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鸿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