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8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普正新与李绍祥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正新,李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普正新,男,1956年10月26日生,哈尼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李绍祥,男,1966年9月2日生,哈尼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正新与被执行人李绍祥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绍祥现已履行了全部案款2114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2005)元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