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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程国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国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358号罪犯程国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泰高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国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程国军犯罪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9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程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程国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国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底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