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刘鲁兖、滑县晨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刘鲁兖,滑县晨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滑县新区亿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133号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法定代表人许业。被告刘鲁兖,女,1962年10月8日生。被告滑县晨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鲁兖。被告滑县新区亿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鲁兖。本院受理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刘鲁兖、滑县晨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滑县新区亿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