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温水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水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2刑初55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简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水城,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乳源县人,户籍地址:乳源县,住乳源县。2012年8月24日,被告人温水城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温水城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2月27日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温水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水城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湘霞、被告人温水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9时左右,被告人温水城到乳源县乳城镇鹰峰东路金轮摩托车店内,与店主商量以人民币6000元购买一辆型号HY50-9C男装豪悦牌红白两色街跑款摩托车,并以试车为由驾驶摩托车往乳源县城方向行驶。在试车过程中,被告人温水城想着将摩托车占为己有。于是,被告人温水城将摩托车藏匿在乳源县南环路瑶乐居小区内,并将手机关机中断与被害人林某的联系。第二天,被告人温水城将该摩托车驾驶到韶关市区使用,约一个星期后将摩托车以人民币1300元卖给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一个姓王的男子,经乳源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水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温水城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水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林某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水城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温水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水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水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水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温水城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汉移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