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朱洪涛、宁波市北仑区明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朱洪涛,宁波市北仑区明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065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7959331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号*幢。法定代表人:徐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逸超、张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涛。委托代理人:顾培昌,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明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199号维修区*幢*号11-14。法定代表人:钱双全。委托代理人:史祝君、吴赛妃,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洪涛、宁波市北仑区明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洪涛、宁波市北仑区明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洪涛、宁波市北仑区明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梅盛杰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高崟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