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振辉与王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辉,王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徐振辉。被执行人王其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辉与被执行人王其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