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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叶小清与木呷以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清,木呷以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5民初140号原告叶小清,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木呷以布,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叶小清与被告木呷以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小清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小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0元,由原告叶小清负担。审判员  康纪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