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叶小清与木呷以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清,木呷以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5民初140号原告叶小清,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木呷以布,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叶小清与被告木呷以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小清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小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0元,由原告叶小清负担。审判员 康纪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