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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一村村民委员会与徐联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一村村民委员会,徐联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497号原告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一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徐联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联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大码头镇央上一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