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法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张法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246号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1137号。法定代表人:徐连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凯、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法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法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法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孙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