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与赵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赵华,郭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119号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道恒,局长。被申请人:赵华,女,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郭博生,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华、郭博生在银行账户存款273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