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陈国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陈国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586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218号。负责人仇志勇,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勇,该管理处收费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小春,该管理处职员。被告陈国强,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陈国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