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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峰与曹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曹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051号原告刘峰。委托代理人孙秋平(特别授权),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曹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