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抗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海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鲁03刑抗29号原审被告人孙海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川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海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淄检公一审刑抗[2016]第9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海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超过三人吸食毒品,且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主观恶性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较的情形,不能对其适用缓刑,但原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故本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