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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307号卢用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30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男,于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11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2006年3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卢某甲应购毒人员杨某微信求购毒品的要求后,于3月17日凌晨独自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乐民旅店211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1.36克氯胺酮(K粉)贩卖给杨某,双方交易完毕后离开现场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当场从被告人卢某甲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杨某处缴获一包氯胺酮。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卢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蒙某、卢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勘查笔录,手机检验报告,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开户记录及充值记录,通话记录,手机截图,账户流水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侦查说明,前科材料,视听光盘,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1.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银白色Iphone6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