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行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文设、陈斯荣与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设,陈斯荣,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行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设,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紫阳(上诉人陈文设之子),��,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斯荣,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德化县龙鹏街117号。法定代表人陈维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其逊,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文设、陈斯荣与上诉人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信息公开一案,均不服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设、陈斯荣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德建告字(2015)第4号《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判令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上诉人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但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陈文设、陈斯荣请求撤销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德建告字(2015)第4号《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这部分诉求作出裁判,属遗漏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发回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鹏腾审 判 员 董丽珠代理审判员 江炳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婉芬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