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伟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20号罪犯胡伟健,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伟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胡伟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胡伟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伟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一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综合罪犯胡伟健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该罪犯一年的减刑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伟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