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薇申请执行龙先华、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薇,龙先华,黄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06-1号申请执行人杨薇。被执行人龙先华。被执行人黄淑英。杨薇申请执行龙先华、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6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龙先华、黄淑英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龙先华、黄淑英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杨薇发现被执行人龙先华、黄淑英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