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74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农民。2006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3月因盗窃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9月因盗窃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7月因盗窃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秦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0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5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18日释放。被告人秦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宁,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秦某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服装工业园,钻窗入室,窃得吴某放在床上的“苹果”6S手机1部(含耳机),价值人民币495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焦某的证言、手机三包凭证、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损失已挽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景晓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