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凌其方与操召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其方,操召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民初1388号原告:凌其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操召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凌其方与被告操召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滕修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1月2日下午,被告操召虎在繁昌县繁新矿业公司总经理荚文财办公室谈事。因原告凌其方插言,原、被告二人发生口角,被告操召虎上前朝原告凌其方大腿处踹了一脚,并和其表弟张浩等人一起将原告凌其方打倒在地,后原告凌其方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锤朝被告操召虎右肩处打了两下,而原告凌其方的头部被人用杯子打破并流血。经法医鉴定,原告凌其方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告操召虎右肩胛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原告于事发当日在繁昌县人民���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月6日出院。经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面部软组织裂伤,右眼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半个月,加强营养。现双方因民事赔偿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操召虎动手欧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且主观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因言语不当,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也因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民事答辩状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经查至2015年12月,双方纠纷仍在有关机关处理,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97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4天30元/天),营养费570元(19天30元/天),护理费417.6元(4天104.4元/天),交通费酌定100元,误工费2508元(19天132元/天),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元,以上合计8688.14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操召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凌其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951元;原告凌其方自行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37元。二、驳回原告凌其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操召虎负担20元,原告凌其方自行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