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涂兆文与李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兆文,李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特25号申请人:涂兆文,男,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蔡维德,淮南市潘集区架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伟,男,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周保仓,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涂兆文、李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涂兆文、李伟因土地租赁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淮南市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伟自愿解除2014年12月与涂兆文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二、2015年上级拨付给李伟的“创森”补贴费用,李伟自愿放弃;该费用616元,用于补偿给涂兆文作为2016年度土地租赁费用;三、该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李伟自愿放弃;房屋由李伟自行拆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梦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