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张馨升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553号被执行人张馨升,男,汉族,1998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申请张馨升罚金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刑少初字第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5-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02执553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德献执行员 : 贾 珂执行员 : 许 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吴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