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必开与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开,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279号申请人陈必开,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法定代表人林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劳人仲案〔2015〕10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陈必开与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申请人陈必开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口头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如下:终结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5〕10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唐 川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