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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竹市金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金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运财,董事长。被执行人绵竹市金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月,董事长。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绵竹市金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5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房产、土地进行处置,但暂无法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定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