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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61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建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