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61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建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