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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晓伟与张家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伟,张家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328号原告陈晓伟。被告张家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伟与被告张家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伟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晓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