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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玉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玉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财保3号申请人武汉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英。委托代理人涂长帅,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玉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想林。申请人武汉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玉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武汉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玉沙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上财产人民币354375元。申请人武汉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356667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武汉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玉沙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行账号17290201040005251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账号127906756710301上的存款354375元。二、冻结申请人武汉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银行监利县支行账号133100120100011422上的存款3566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郑 州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