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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龚��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龚新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690号原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区星城镇戴公庙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被告龚新桥。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龚新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在送达被告过程中,被告提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已受理龚新桥诉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湘01**民初3066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两案的当事人是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和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小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