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凤荣、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凤荣,沈文,巢娟,叶向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罗凤荣,女,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少渊,男,系宿松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沈文,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巢娟,女,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叶向果,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罗凤荣与沈文、巢娟、叶向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外出,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