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本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本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94号罪犯刘本钦,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本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本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刘本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本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获得2次嘉奖;已缴纳罚金10000元.2015年7月8日因该犯作为电工专项工种,没按要求管理工具箱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本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本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