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冉燕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617号罪犯冉燕,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6日作出(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冉燕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冉燕,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庆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