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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姜兆雄、尹桂英与李凤芹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兆雄,尹桂英,李凤芹,李爱芹,李XX,李晓娜,李兰芹,李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姜兆雄,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尹桂英,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凤芹,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爱芹,女,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XX,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晓娜,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兰芹,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新生,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姜兆雄、尹桂英与被执行人李凤芹等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