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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4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宋广平与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宋广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4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爱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广平。上诉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