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翔宇与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宇,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翔宇,男,回族。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40533-0。法定代表人贾海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翔宇与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翔宇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王翔宇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