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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4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辉嘉龙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4814号之二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江,女,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蔡真,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董事长。被告北京金辉嘉龙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法定代表人赵小龙,总经理。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辉嘉龙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双方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无权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诉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牛德明人民陪审员  董学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