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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贺华波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26号罪犯贺华波,别名:小四川,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204元及其他相应损失。其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贺华波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该犯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华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