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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凤霞与吕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霞,吕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马凤霞(曾用名马海霞)。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霞诉被告吕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凤霞以所起诉的事项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凤霞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凤霞负担。审判员  张柏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