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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时永斌与天津宝友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永斌,天津宝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07号申请执行人:时永斌,南。被执行人:天津宝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084号。本院在执行:时永斌与天津宝友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于做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44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宝林执行员  高 瑞执行员  李承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