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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尹素珍与孙水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尹素珍,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孙水章,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尹素珍诉被告孙水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方面的财产调查,除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内有2000余元存款和其有号牌号码为沪C9XX**一辆旧车及其在上海科丽盈塑胶有限公司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执行到位部分执行标的准备发还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落实了对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本案剩余执行标的的扣划计划。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不能一步到位,是因被执行人暂无支付能力所致。今后,申请执行人在不能取得上列计划中的执行标的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