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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向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011号罪犯张向斌。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2000)沧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向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3年9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2年9月25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06年8月8日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5月7日减刑二年;于2013年5月1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至)。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张向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张向斌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向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六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石枢迪、徐力斌及罪犯证明人郝杰、刘超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向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向斌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王春利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