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305号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江,经理。被告: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尹加安,董事长。上列原、被告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