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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305号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江,经理。被告: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尹加安,董事长。上列原、被告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