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振洋与福建省天露茶业有限公司、游振洋、游丽惠、林东良、林惠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洋,福建省天露茶业有限公司,游振洋,游丽惠,林东良,林惠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洋,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被告福建省天露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游振洋,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游丽惠,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南靖县。被执行人:林东良,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惠洲,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振洋与被告福建省天露茶业有限公司、被告游振洋、被告游丽惠、被告林东良、被告林惠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5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6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