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3刑更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温伟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伟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129号罪犯温伟明,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彭法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认定温伟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以罪犯温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温伟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伟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