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0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自军申请执行王进琼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书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军,王进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6号申请执行人杨自军,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进琼,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杨自军申请执行王进琼离婚纠纷一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王进琼与被告杨自军离婚。二、原告王进琼与被告杨自军共同生育的长子杨世杰、长女杨世萍由被告杨自军抚养,原告王进琼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0元,从2014年11月起开始给付。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进琼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王进琼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自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进琼在林业、土地、房管等部门无产权登记,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王进琼,长期外出务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30执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自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