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少年庭移送执行案件与林剑伟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少年庭移送执行案件,林剑伟,少年庭移送执行案件,林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少年庭移送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林剑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少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林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16年5月24日,本院向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后江村村委会及被执行人周边群众了解得知被执行人自刑满释放后一直未曾归家,现无法了解其具体踪迹,且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后江村村委会也口头同意代为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