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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志胜与王新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胜,王新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2188号原告:李志胜,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源县巩乃斯种羊场。被告:王新刚,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源县巩乃斯种羊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胜诉被告王新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胜以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期限已过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柴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