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37号孙希伟,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九台区莽卡乡张庄子村*组。吕佰军,男,满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九台区莽卡乡张庄子村*组。孙希伟与吕佰军离婚纠纷一案,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佰军外出打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