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玉贵申请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贵,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6号申请人:董玉贵,男,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被申请人:李博,男,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富民小区**号楼*单元***室。董玉贵申请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崇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3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玉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3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树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