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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玉贵申请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贵,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6号申请人:董玉贵,男,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被申请人:李博,男,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富民小区**号楼*单元***室。董玉贵申请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崇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3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玉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3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树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