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刑更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钟萍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萍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刑更427号罪犯钟萍,男,1985���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钟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赣中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钟萍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6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0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钟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钟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假释后的监管条件已落实且生活有着落,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百度搜索“”